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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公布17份特赦裁定

2019/12/1712:19

北京法院公布17份特赦裁定

新京报讯(记者王巍)12月16日、17日两天,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相继公布17份罪犯的特赦裁定书。这是根据今年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法院所做出的特赦裁定。根据新京报记者梳理,上述17份裁定涉及17名服刑或接受矫正人员,其中两人因“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获特赦。

根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相关特赦裁定显示,17份特赦裁定涉及17个案件的17名被告人,上述人员在被特赦前,有的正在服刑,有的则正在接受社区矫正。17宗案件中,7个案件来自于故意伤害罪,4个案件属于行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被告人的年龄最小为35岁,最年长为68岁。

上述被特赦人员的作案时间与刑期跨度差异化也较为明显,根据裁定显示,17人中,最早的被法院判刑的时间在2002年,而时间最近的一起则是被告人在2017年被法院判处的刑罚;刑期方面,被告人陶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是17人中刑期最久的,而刑期最短的则是获刑3年。

根据此前新京报报道,今年的特赦令中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四是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五是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六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七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八是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九是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新京报记者梳理后发现,在北京法院公布的17份特赦令中,有两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对的特赦条件,两人分别是1951年和1953年生人,此前曾参军服役,后一人晋升为军官、一人退伍。

其他15名被特赦人员,均因符合“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条件而获得特赦。

标签: 特赦 刑期 北京法院 被告人 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权 案件 罪犯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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