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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2月22日,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为(2017)京73民初1789号,原告为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天眼查App显示,2月22日,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为(2017)京73民初1789号,原告为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原告微卡公司、卓望公司诉称,两原告是名称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可以拆分为六个步骤。经比对,腾讯公司实施了其中的步骤一至四,财付通公司实施了步骤五、六,凡客公司则在其经营网站上使用的微信扫码支付服务,提供了多字段二维码,构成帮助侵权。微卡公司、卓望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财付通公司、腾讯公司停止使用×××支付模式二服务;判令凡客公司停止使用微信扫码支付服务;判令三被告共计100万元等。

腾讯公司、财付通公司共同答辩称:涉案微信扫码支付服务没有没有落入其保护范围,不构成等同侵权,微信支付方法仅仅改变了二维码的状态。凡客公司答辩称:凡客公司不是涉案专利的使用者,没有参与到微信扫码支付服务中。2014年7月22日,凡客公司与财付通公司签署了《微信支付服务协议》,微信扫描二维码支付的实际使用者是网民用户。

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等。

标签: 涉及 微信 扫码 支付 侵权 纠纷 腾讯 关联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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