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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下发网贷验收指引:禁止校园贷现金贷撮合业务

互联网 2018-04-08 09:53:08 转载来源: 澎湃新闻

(原标题:重庆下发网贷验收指引:禁止校园贷现金贷撮合业务) 4月4日小长假前夕,重庆金融办下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实施方案》(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继续违规提供房地产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校园贷以及现金贷等借贷撮合业务的P2P网贷不予备案

(原标题:重庆发网验收指引禁止校园现金撮合业务

4月4日小长假前夕,重庆金融办下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实施方案》(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继续违规提供房地产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校园贷以及现金贷等借贷撮合业务的P2P网贷不予备案。

按照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去年年底下发的《关于做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各省市需要在今年4月底完成辖内主要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最迟的期限是今年6月末之前。

上述通知显示,“一家一策、整改验收合格一家、备案一家”。

重庆此次方案要求,对存在以下6种情形的P2P网贷平台不予备案。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后(2016年8月24日)新设立的P2P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机构;

二、自始未纳入本次P2P网贷专项整治的机构;

三、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规违法行为严重,已有公安机关介入或已经失联的机构;

四、存量不合规业务未化解完成的机构;

五、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继续违规提供房地产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校园贷以及现金贷等借贷撮合业务,继续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以及上述业务未化解完成的机构;

六、未严格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的机构,如控制和压缩业务规模未完成、借款余额不降反升、业务模式整改未达到规范要求等情况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4种情形“存量不合规业务未化解完成”中,又包括如下4种不合规业务:

(1)单一借款人超限额的业务;

(2)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的业务,如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发放贷款;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的业务;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股权众筹等;

(3)有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的业务;

(4)未实现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直接借贷的业务。

《通知》在此处明确了,有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的业务存量不合规业务未化解完成的,不予备案。

与此相对应的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3月末下发了《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将未持牌经营资管业务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其中就包括“定向融资计划”等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定向融资计划”中不少就是由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在互联网平台(包括P2P网贷)上销售的。而这种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被监管部门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但依然实质从事P2P网贷业务的机构,由机构注册地区(县)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对其进行处置,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打击取缔,”方案显示。

根据澎湃新闻不完全统计,目前上海、广东、江西、重庆、深圳、合肥等地分别发布了P2P网贷整改验收指引。相较于此前上海发布的168条细则,江西发布的134条细则,广东发布的158条细则,深圳发布的106条细则,合肥发布的157条细则,重庆金融办的细则足足有260项内容。内容上各地大同小异,主要指向禁止平台自融、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等。此外,要求平台必须上线银行存管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必须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存管合作,而这份银行“白名单”至今尚未出炉,多数P2P存管是否合规存在变数。

标签: 重庆 发网 验收 指引 禁止 校园 现金 撮合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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