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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推动形成支付服务市场全面开放新格局

业界动态 2018-03-21 20:30:10 转载来源: IThome

站搜网3月21日消息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自2010年建立支付业务许可制度以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支付机构业务持续快速增长,在小额零售支付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

站搜网3月21日消息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自2010年建立支付业务许可制度以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支付机构业务持续快速增长,在小额零售支付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

2013年至2017年,支付机构处理的业务量从371亿笔增长到3193亿笔,金额从18万亿元增长到169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71%和75%。

一些大型支付机构已经“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资机构表示希望进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

今天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发布了有关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有关事宜公告。央行在公告中表示,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下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全文:

推动形成支付服务市场全面开放新格局,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现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三、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境内进行。为处理跨境业务必须向境外传输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境外主体履行相应的信息保密义务,并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四、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应急安排等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3月19日

标签: 央行 推动 形成 支付 服务市场 全面 开放 新格局 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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