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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规定6区域禁飞无人机 违规将入不良记录

互联网 2017-06-20 18:03:05 转载来源: 澎湃新闻网

(原标题:四川拟规定:六区域禁飞民用无人机,违规将入不良记录并公示) 无人机实名登记施行后,一系列后续政策正在加紧出台。6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其官网发布消息,公布《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原标题:四川规定:六区域禁飞民用无人机违规将入不良记录并公示)

无人机实名登记施行后,一系列后续政策正在加紧出台。

6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其官网发布消息,公布《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可寄信函到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处,传真为028-86604049,电子邮箱为:scfzbzfc@163.com。

一位协助起草上述办法的人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该管理办法解决了此前“守法成本太高,违法成本太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提高安全管理,二是对违法与合法的定义更为明确,三是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四是给了合法使用无人机人员方便实用的渠道。

比如,在空域划设上,该办法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并托管可飞固定空域(飞行营地),同时定义了自飞空域,这方便了个人爱好者随时随地合法飞行,以及无人机低空作业。

该办法第25条规定,禁止民用无人机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军事管理区、党政机关、监狱、发电厂、加油站、港口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铁路和省级以上公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军工、通讯、能源生产供给、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大型物资储备、交通枢纽等重点防控目标区;车站、码头、大型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公告、公安部门执行警卫安保任务的临时管制区域。

在违法成本方面,该办法第35条明确规定,违反了该办法的具体条款,可以根据哪些法规和条例作出处罚。而此前,这些法律和条例的处罚条款并没有明确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有了第35条的规定后,这些法律和条例就适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了。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办法第33条规定,民用无人机的生产经营企业、所有者、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民航、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纳入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向社会公布。

前述人士称,6月14日,有关部门组织成都相关无人机企业、科研院校、通航协会和无人机爱好者,召开了内部小范围征求意见会议,随后决定6月19日将征求意见稿放到网上,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近期,有关部门正在联系绵阳通航产业园等单位,可能去各地方征求意见。

今年上半年以来,无人机扰航事件频发。仅4月份成都机场就遭遇十多起此类事件,导致上百架次航班备降或延误,重庆、昆明等机场也遭到无人机扰航。与此同时,有关无人机的监管政策正在加速出台。6月1日,民航部门已开始对无人机实行实名登记。

标签: 四川 规定 区域 禁飞 无人机 违规 不良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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