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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有法可依,不收任何费用 广电总局回应手游新规争议问题

业界动态 2016-07-07 20:30:26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7月1日正式实施后引发热议。7月7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了进一步解读,对于目前网络上流传的一些焦点问题,如审批时间、“审批需提供2部手机5张光盘”、“代办中介”等问题做出回应

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7月1日正式实施后引发热议。7月7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了进一步解读,对于目前网络上流传的一些焦点问题,如审批时间、“审批需提供2部手机5张光盘”、“代办中介”等问题做出回应。

广电总局回应手游新规争议问题:审批有法可依,不收任何费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解答《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

1.问:总局印发《通知》的目的何在?

答:近年来,伴随互联网技术和移动智能终端的广泛应用,我国移动游戏市场取得快速发展。在市场空前繁荣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明显的问题,部分游戏作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侵害消费者权益;还有些游戏作品侵权盗版,侵害创新企业利益,等等。这些问题作品的存在不仅侵害了涉事企业和消费者权益,而且影响市场秩序,损害行业整体利益,严重者更是败坏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国家形象。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游戏作品内容导向和质量,促进我国移动游戏出版产业健康繁荣发展,总局印发《通知》,强化了出版服务单位的内容质量审核责任。同时,总局也充分考虑移动游戏特点和行业特性,采取诸如分类审批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措施,提高移动游戏审批效率,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2.问:总局对“移动游戏上网出版”实施审批依据何在?

答:“网络游戏上网出版”的审批职责,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总局行使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具有明确的行政法规依据。移动游戏作为网络游戏的重要品种,对其实施审批是题中应有之义。具体分为:一是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的移动游戏作品的审批,属于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27015号,依据是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是对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的审批,属于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27053号,依据是《出版管理条理》。

3.问:各类移动游戏的申报要求,审查审批流程及时限有何不同?

答:总局对申报材料的要求,是基于游戏审批工作的实际需要,并考虑行业发展实际总结得出的,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目前,为保障移动游戏作品质量与导向,同时兼顾移动游戏产品特点与行业实际,《通知》对移动游戏实施了分类审批,分别是《通知》中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表述类别。这三类游戏审批所需的申报材料目录,均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门户网站上查询(网络路径:总局门户网站首页――办事大厅――行政审批――出版类――互联网审批事项)。

对《通知》第三条所指的移动游戏,在申报时仅需提供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无需提供游戏审查帐号及设备。对此类移动游戏,在总局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环节上一般不会超过10个工作日。

对《通知》第四条所指的移动游戏,因需要总局进行内容审查,所以除需提供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主要是游戏账号、游戏安装包或1部游戏审查设备等。对《通知》第五条所指的移动游戏,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与此前总局对审判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所需材料保持一致。总局对这两类移动游戏的审批时间,将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大大压缩。根据我们统计,此前总局审批网络游戏的最短时间只为11个工作日,今年以来的平均审批时间在40个工作日左右,只有极个别出现多种内容问题的网络游戏,审批时间才接近了80个工作日的上限。

对于近期网络舆情流传所有移动游戏游戏申报审批都需要提供“2部手机5张光盘”的说法,与事实严重不符,建议大家到总局门户网站认真了解详情要求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报审批。

广电总局回应手游新规争议问题:审批有法可依,不收任何费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4.问:移动游戏出版审批是否收费,是否存在“加急办理”通道?

答:(1)。总局和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移动游戏出版审批过程中不收任何费用。不仅在移动游戏出版审批中不收费,在其他的游戏出版审批中也不收费。

(2)移动游戏出版审批程序根据《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不存在任何所谓“加急办理”的通道,请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游戏企业认真学习国家各项政策法规,不要轻信网络谣言。

5.问:社会上存在一些所谓“代办版号”的“中介”,总局对此如何看待?

答:目前在游戏企业内俗称的“版号”,其实是指游戏作品在通过出版审批后获得的出版物号,也是一部游戏作品合法出版后的“身份证号”。移动游戏作品必须是由具有游戏出版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向总局申报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出版的。总局既不允许其他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申报游戏作品出版审批,也从未授权或指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开展所谓“代办版号”的中介服务。

对于那些打着“代办版号”等旗号借机敛财甚至诈骗的“中介”组织或个人,总局持明确反对态度。如果有出版服务单位参与其中,欢迎社会各界向总局举报。涉嫌犯罪的,可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6.问:如何理解自2016年7月1日起,“未经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出版运营”?7月1日之前未经总局审批而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如何处理?

答:(1)。《通知》第十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出版运营。”即自2016年7月1日之后新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必须经过总局审批批准。没有按规定获得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向公众提供下载或在线交互使用等出版服务。

(2)。对7月1日之前未经总局审批而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通知》第十四条规定:“本通知施行前已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含各类预装移动游戏),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及相关游戏企业应做好相应清理工作,确需继续上网出版运营的,按本通知要求于2016年10月1日前到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届时,未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继续上网出版运营。”

(3)。对未按要求经过审批即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一经发现,相关出版行政执法部门将按非法出版物查处。”

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

新广出办发〔201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秩序,提高移动游戏受理和审批工作效率,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及相关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移动游戏,是指以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为运行载体,通过信息网络供公众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作品。

本通知所称移动游戏出版服务,是指将移动游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等上网出版运营服务行为。

本通知所称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是指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具有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二、游戏出版服务单位负责移动游戏内容审核、出版申报及游戏出版物号申领工作。

三、申请出版不涉及政治、军事、民族、宗教等题材内容,且无故事情节或者情节简单的消除类、跑酷类、飞行类、棋牌类、解谜类、体育类、音乐舞蹈类等休闲益智国产移动游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要求,参照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制定的《移动游戏内容规范》,审核申请出版的移动游戏内容,填写《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见附件),并在预定上网出版(公测,下同)运营至少20个工作日前,将此表及相关证照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下列工作:1.审核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准确性。2.符合要求的,一份申请材料和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一份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存档。3.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退回申请者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收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复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游戏出版服务单位。

(四)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取得批复文件后,应按批复文件要求,组织游戏上网出版运营,并在游戏上网出版运营后7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网出版运营时间、可下载的地址、运营机构数量及主要运营机构名称和是否开放充值等出版运营情况;超过预定上网出版运营时间20个工作日仍不能上网出版的,应及时向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出版非本通知第三条范围内的国产移动游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作品和电子游戏出版物申报材料的通知》(新广出办函[2014]111号)(以下简称《规范通知》)和《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11]10号)的要求办理,其中,《规范通知》附件1所列申报材料中第(二)至(六)项变更为提交《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

五、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移动游戏,按照《规范通知》和《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办理。

六、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的升级作品及新资料片(指故事情节、任务内容、地图形态、人物性格、角色特征、互动功能等发生明显改变,且以附加名称,即在游戏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副标题,或者在游戏名称前增加修饰词,如《新××》,或者在游戏名称后用数字表明版本的变化,如《××2》等进行推广宣传)视为新作品,按照本通知规定,依其所属类别重新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七、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变更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游戏名称或主要运营机构,应提交有关变更材料,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理变更手续。

八、移动游戏上网出版运营时,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应负责游戏内容完整性,须在游戏开始前、《健康游戏忠告》后,设置专门页面,标明游戏著作权人、出版服务单位、批准文号、出版物号等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信息,并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内容出版运营。游戏出版服务单位负责审核并记录游戏日常更新,对擅自添加不良内容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不配合的,应及时报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置。情节严重的,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相应程序办理游戏出版批准撤销手续,并追究相应责任。

九、移动游戏联合运营单位在联合运营移动游戏时,须核验该移动游戏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相关信息是否标明,不得联合运营未经批准或者相关信息未标明的移动游戏。

十、各类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智能终端生产和经营单位预装移动游戏时,须核验该移动游戏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相关信息是否标明,不得预装未经批准或者相关信息未标明以及侵权盗版的移动游戏。

十一、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与技术设备,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属地已获批准移动游戏出版情况的监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十二、已获批准且涉及异地运营的移动游戏,由受理申请出版该游戏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按本通知第十一条负责相关监管工作,异地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进行日常监管。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出版运营。

十四、本通知施行前已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含各类预装移动游戏),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及相关游戏企业应做好相应清理工作,确需继续上网出版运营的,按本通知要求于2016年10月1日前到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届时,未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继续上网出版运营。

十五、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即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一经发现,相关出版行政执法部门将按非法出版物查处。

十六、请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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