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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车司机被罚 起诉滴滴认为其涉嫌欺诈

互联网 2015-11-29 09:39:01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滴滴快车司机杨先生在大兴经营快车生意时,被大兴城管执法局认定为非法经营,罚款3000元。杨先生认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欺诈行为诱骗其加盟该公司,收取管理费却无法保证其属于合法经营,并遭受行政罚款,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小桔公司赔偿其所受的行政罚款3000元,并由小桔公司指定 对杨先生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的北京京北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就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滴滴快车司机杨先生在大兴经营快车生意时,被大兴城管执法局认定为非法经营,罚款3000元。杨先生认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欺诈行为诱骗其加盟该公司,收取管理费却无法保证其属于合法经营,并遭受行政罚款,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小桔公司赔偿其所受的行政罚款3000元,并由小桔公司指定 对杨先生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的北京京北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就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杨先生诉称,2015年6月其通过上传汽车照片及个人相关证件,经小桔公司审核通过,成功注册成为一名滴滴快车司机。小桔公司承诺杨先生作为快车司机,属于合法经营,并指定由汽车租赁公司对杨先生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然而2015年8月29日,当杨先生通过滴滴快车软件派单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附近接单时,却因没有相关经营证照,被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执法人员当场查处,执法人员扣押了杨先生的轿车,并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杨先生认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既然同意其加盟挂靠在其公司经营客运服务,并收取管理费,就应当保证其的经营行为属于合法经营行为。小桔公司未能就滴滴快车取得合法的行政经营许可,导致杨先生遭受行政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小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北京京北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小桔公司委派的管理公司,也应当就杨先生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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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第一案”宣判在即

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山东济南西站送客的司机陈超,被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执法人员查住,车辆被暂扣。不久他就收到了处罚决定书,其行为被认定为构成非法营运,罚款2万元。

因认为自己不存在非法营运行为,运管中心无权认定自己的车为专车,陈超向济南市市中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撤销处罚,该案也被冠以了“专车第一案”的名称。

9月18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发布微博称,本案虽为个案,但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昨天,原告陈超的代理律师李文谦向北京晨报记者表示,12月中旬法院将对该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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