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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网猝死 网吧赔偿6.8万

互联网 2015-07-19 17:42:07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扬子晚报讯 37岁的徐州男子朱某在一家网吧上网19个小时,实在太累了就到沙发上休息。2天后,网吧工作人员发现不对头就报了警,经医务人员检查朱某已经死亡

扬子晚报讯 37岁的徐州男子朱某在一家网吧上网19个小时,实在太累了就到沙发上休息。2天后,网吧工作人员发现不对头就报了警,经医务人员检查朱某已经死亡。朱某的母亲张某认为网吧没尽到服务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68万余元。徐州市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网吧疏于提醒,违反了服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应承担1/10的违约责任,裁定赔偿6.8万余元。

37岁的朱某喜欢网游,经常泡网吧,靠荬一些装备和游戏币赚钱。去年4月29日晚7点多,朱某又到一家网吧上网并玩起网游,这次玩兴颇浓的他在网吧前后上网19个小时,后来感到实在太累了,就在4月30日下午2点多倒在沙发上休息。这次沉睡时间很长,到5月2日上午7点多,网吧的工作人员发现,大睡一天一夜的朱某还没醒来,怎么喊也喊不醒,觉得有点不对劲,立即报警。120救护车到达后,对朱某进行了检查,发现朱某已经死亡。同日,朱某尸体送至徐州市殡仪馆存放。后经当地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推断朱某的死亡时间是5月2日,死亡原因则是呼吸心跳骤停。

忽然失去了儿子,张阿姨痛苦万分,她认为儿子朱某与网吧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网吧有保障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但对方疏于关注、照顾消费者,更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应承担合同责任,所以将网吧告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8万余元。

网吧觉得自己很冤枉,认为即便违反该条例第22条规定,也应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是依据该条规定承担合同责任。朱某和网吧双方是服务合同关系,朱某交费后,网吧提供上网服务也不存在违约行为,朱某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与服务合同无关。网吧对朱某在网吧猝死的情形不可预见,再说朱某在死亡前并未向网吧工作人员进行呼救,网吧工作人员有理由相信,朱某是在沙发上睡觉,不存在不及时救助的情形。朱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及身体状况有所预见,他到网吧上网玩网游,靠卖装备及游戏币赚钱,但他放任自己长时间上网,致使出现体力不支,以致死亡,与网吧无关联性。

徐州鼓楼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朱某虽然是心脏病发作死亡,但在他长时间上网的情况下,网吧也疏于提醒、通知,没有尽到提醒、通知义务,并不能完全排除长时间上网游戏与死亡存在诱因关系,网吧违反了服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而附随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在《合同法》中,诚信义务不是法律对当事人行为的一般性号召,而是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的强行性规则,要求当事人根据合同具体情况、交易习惯等善意的行使权力,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

故此,最近法院依法裁定,网吧承担10%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6.8万余元。宣判后,双方没有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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