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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大幕将启 业务规模“杠杆限制”之辩

互联网 2015-03-18 01:27:04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本报记者 陈植 曾颂 上海、深圳报道P2P监管大幕即将开启。近日,市场传闻上周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召集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金融办与当地P2P行业协会,召开关于P2P监管细则讨论的闭门会议

本报记者 陈植 曾颂 上海、深圳报道

P2P监管大幕即将开启。

近日,市场传闻上周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召集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金融办与当地P2P行业协会,召开关于P2P监管细则讨论的闭门会议。监管层拟对P2P机构设定3000万元注册资本的准入门槛,并对P2P业务规模采取杠杆管理。

一位参与闭门会议的知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证实了上述P2P监管思路。他透露,这次会议还专门讨论了如何明确P2P机构资金约束机制、强化资金托管、加强产品信息披露,确保网络技术安全等问题。

至于P2P行业的准入门槛,除了需要达到3000万元注册资本外,还得配置3名以上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有3-5年工作经验的人士,并确保公司网络技术安全,以防止黑客入侵、客户资金被盗用、用户个人信息隐私泄露等事件发生。

“目前的监管细则并未涉及P2P网络技术安全操作标准方面的内容,目前我们正与本地金融办、P2P行业协会协商,尽快征求辖区内P2P机构的意见,向监管部门提出这方面的监管建议。”前述参与闭门会议的知情人士说。

“3000万注册资本”或引增资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获得的一份会议纪要看,监管层将注册资本视为P2P行业的核心监管指标之一,拟规定P2P公司注册资本需达到3000万,同时拟参考融资性担保公司模式进行最高10倍的杠杆限制

前述知情人士透露,与会P2P行业协会代表普遍关心的,首先是能否降低P2P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尽管过去两年P2P平台屡见风投资金进场案例,但注册资本仍以百万量级居多,3000万元门槛并不低。

“有人曾建议,能否将P2P机构注册资本要求降至1000万,但监管对此没有回应。”他说。在他看来,随着去年越来越多P2P平台出现跑路或产品兑付违约事件,加之今年P2P行业发生类似风险的隐患同样不低,监管部门似乎有意通过设定较高的P2P机构注册资本门槛,确保他们能有足够的流动性应对潜在的经营风险。

有平台对此表示理解。“P2P毕竟是个风险较高的领域,用注册资本提前淘汰掉实力不足的平台,对行业甚至对社会来说成本更低。”广州e贷总裁方颂说。

会上亦有些行业协会代表认为这一“门槛”可化解。不少地方工商部门开始采取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即企业无需一次性实缴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3000万注册资本”未必有太大杀伤力。

多位业内受访者认为P2P正式纳入监管之际,业内将兴起一轮“增资潮”。一方面是做足注册资本以赢取市场信任,另一方面是做大杠杆率的“分母”,以承载更多业务量。

信息中介与杠杆管理之辩

与注册资本门槛相比,市场更关注P2P的“杠杆管理”。闭门会议上,有监管人士提出考虑按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标准,对P2P机构实施最高10倍杠杆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前述与会人士则透露,虽然监管细则没有标明P2P杠杆率的计算方式与杠杆率,但与会者基本默认是“待收资金/注册资本”。

“会上各方对此有不同看法。”他说,这涉及到对P2P平台的定性。监管层一直强调P2P机构要充当“信息中介”,此类似乎不应纳入杠杆管理范畴。

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10倍杠杆限制”是否最终落地仍存疑问,“我觉得不一定会出台,不然有点前后矛盾,信息平台为什么要管杠杆?互联网金融不应用银行的思路去管,平台经营好坏跟杠杆率关系也不大。”

广州e贷方颂则称,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P2P行业的纠结。“P2P都宣称是信息中介,但出了问题还是首先自己兜着,对投资者保本保息。不过,监管层又不能定性你是信用中介,不然等于承认你的做法。”他认为,监管法规会采取“先一刀切、后逐步完善”的路径,在统一杠杆率之下,逐渐引进更复杂的计算方法,信息透明、风控严格的平台降低杠杆率,类似银行的资本金管理。

记者了解到,此前监管层曾考虑对P2P机构进行分类监管。若P2P机构实质上对自身发行的产品提供兑付担保,则定性为信用中介,可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办法加以监管;反之则属于撮合交易的信息中介,采取负面清单的准入模式。但彼时监管层并未明确分类方式,业内一般认为以“是否提供担保”和“是否采用资金池模式”为标准。本次闭门会议并未对此予以确认。

有与会人士认为,P2P机构若属于“信用中介”,理应通过一定的杠杆管理措施应对自身的流动性风险,但若是“信息中介”,其风险管理的重点则体现在平台业务模式、风险控制模式、业务稳定性(如借款集中度、投资集中度等)的多个维度。

不过一位接近银监会的知情人士透露,尽管不少P2P机构标榜自己是“信息中介”,仍可通过关联担保公司为自身P2P业务提供担保兑付承诺,甚至借助自建的基金池业务或份额转让平台提供隐性担保,实质上是“信用中介”的业务模式。

“有人曾私下向监管部门反映,P2P机构作为信息中介,是否能豁免杠杆管理。”前述与会人士回忆说,但监管部门对此也没有表态。

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91金融联合创始人吴文雄表示,国外P2P平台就是根据注册资本金来规定平台业务量的大小,也就是所谓的平台杠杆率,“其实国内的情况更复杂。国内平台存在注册资金、风险保证金是否真实的问题。设置杠杆限制进行管理,还是很有必要的。”

记者多方了解到,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举行这次闭门会议,主要是就P2P监管条款向业内征求意见,不排除最终条款会做相应修改。(编辑 付玉)

标签: P2P 监管 大幕 业务 规模 杠杆限制 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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