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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迅网虚假促销被罚款

电子商务 2015-03-12 18:27:03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作者:陆燕婷 昨天,市工商局对外公布2014年度“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宽通广告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当事人利用网络技术收集网络用户的Cookie,并通过这些Cookie来收集分析用户的个人信息,筛选出符合客户(广告主)要求的目标消费群体,向消费者主动投放网络广告

作者:陆燕婷

昨天,市工商局对外公布2014年度“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宽通广告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当事人利用网络技术收集网络用户的Cookie,并通过这些Cookie来收集分析用户的个人信息,筛选出符合客户(广告主)要求的目标消费群体,向消费者主动投放网络广告。在上述过程中,当事人未告知网络用户其收集用户的Cookie,并通过这些Cookie来收集分析用户的个人信息,筛选出符合客户(广告主)要求的目标消费群体,向消费者主动投放网络广告。在上述过程中,当事人未告知网络用户其收集用户的Cookie等个人信息,未明示收集、使用这些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亦未公开相关收集、使用规则。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上海芮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消费欺诈案当事人在徐汇区百脑汇、太平洋数码市场多个铺位经营“联想”品牌电脑。为增加业务量,获取更高利润,当事人设计消费陷阱,安排业务员在门店先虚报低价吸引前来购买特定型号电脑的消费者,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确认单》、收取定金后,又谎称该型号电脑存在设计缺陷,打消消费者购买该机型的念头,并编造不实借口阻挠消费者顺利退款,然后虚构具有更高配置和性能等信息,向消费者推荐其不熟悉的其他较低配置机型,最终误导消费者以较高价格购买不能满足其需求的电脑。至案发,当事人以上述方式销售电脑计4台,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129.9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诱使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消费欺诈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济南道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当事人系从事POS机布点和日常维护业务的经营者。自2014年1月起,在明知“银联”和“UnionPay银联”等标识系中国银联的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在经营活动中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招牌、员工的工号牌、名片、宣传资料、《特约商户pos机服务协议》等载体上使用“银联”和“UnionPay银联”等标识,并用“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的名义伪造《授权书》以拓展业务。经查,当事人通过上述擅自使用“银联”注册商标的行为,已向上海市内的商户推广安装了334台POS机,违法经营额为60120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一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引人误解宣传案当事人系M品牌电子血压计的销售代理商。为了扩大电子血压计的销售量,其通过电视购物商品目录,在上海地区对外发布了电子血压计的商品信息及“全球首推心房颤动侦测专利真正有效预防中风”的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对外销售的电子血压计虽然对由心房颤动引起的中风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但对于由糖尿病、脑动脉硬化等因素引发中风的病症无预防作用。

当事人的宣传内容并未将电子血压计的真实情况及局限性进行全面的说明,构成了作引人误解宣传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上海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虚假促销案当事人自2014年6月5日起,在自有商品销售网站上陆续开展了一系列的商品促销活动,并在网页上分别使用“手机大爆破直降1000元”、“小家电引爆红6月爆款家电3折清仓”、“清凉一夏家电养生堂5折开抢”、“小家电3折先抢”、“电视影音直降2000年中最低价”、“3折狂欢你是我的小啊小家电怎么爱你都不嫌贵”等促销广告用语。经查,上述促销活动的宣传用语所宣传的价格信息,与促销活动的实际情况不符。例如,当事人销售的商品“魅族MX316G3G手机WCDMA/GSM前黑后白联通版”原价为人民币1799元每部,促销活动价为人民币1699元每部,只降了人民币100元每部。至案发,当事人系列促销活动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上海猫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捏造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誉案当事人在其所开设的网店中,将自己所销售的“台电P98HD四核”平板电脑和竞争对手的“昂达V97XM”平板电脑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和评价,通过流畅性、屏幕、摄像头、功耗等数据的比较,来证明自己销售的产品各项技术数据都优于“昂达V97XM”品牌产品。经查,网店中描述“昂达V97Xm”平板电脑的相关内容系当事人胡编乱造的,所作的评价均无相关事实可以证实。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上海巨岛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当事人于2013年年底起从无锡市佰通电动车业有限公司购进“巨岛小羚羊”牌“大力神TDR018Z”等8个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不含电池),在其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祁骆路8号的经营场所内对外进行销售。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上述电动自行车均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3个型号11辆电动自行车,尚未对外售出的库存8个型号57辆电动自行车。涉案货值金额共计9万余元,违法所得960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未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九院)作为全国最为知名的整形、口腔医院,其超高名气和高门诊量自然成为诸多民营医院的模仿标的。当事人从2014年5月至案发,未经九院许可,擅自在其首页网址下设二级域名网站页面上,发布含有“第九人民医院指定单位———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第九人民医院咨询挂号中心特需门诊021-32513348”等内容,并在该网站首页设置标题为“第九人民医院整形美容在线专家与您对话中”的悬浮窗口中,将在当事人医院任职的李某某医生宣传为“第九人民医院专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上海徐发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掺假水果案当事人2014年1月从嘉兴水果批发市场以每斤2.75元购进“永春芦柑”16箱,随后在其经营场所内以零售4.5元一斤,整箱3.8元一斤对外销售。而在其“永春芦柑”的包装箱夹层中,灌注了水泥。“永春芦柑”正常包装箱重量为0.78KG,而灌注了水泥后的包装箱重量为2KG左右,增加了1.22KG。

该公司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并依法处以罚款。

案例十上海集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当事人提供所有水电工程所需装修材料,并指定使用上海皮尔萨管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明知为假冒产品的水管为消费者提供装修服务,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诈消费者。由于消费者发现当事人使用假冒产品不同意支付所有装修费用,故当事人尚未取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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